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是事故高发领域,现曝光江苏一起粉尘涉爆企业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案例,警示粉尘涉爆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等要求,完善设施设备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执法人员对江苏省宜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车间内粉尘堆积严重,未及时清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除尘设备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爆炸防控措施,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清花机转动部位盖板缺失,角磨机转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市应急局对江苏省宜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处罚款6.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安全提醒
在工业生产中,车间内粉尘堆积严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不仅影响工作环境,还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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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粉尘涉爆企业做好以下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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