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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袋式除尘器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和控爆措施,企业受罚

发布时间:2024-10-25 10:15:39作者:任城应急管理, 漳州应急管理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4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木业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1、水幕除尘器未设水流速连续监测报警装置。该行为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10条之规定要求(湿式除尘系统水量流速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2、二号线铺装线扫平除尘器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未通电源。该行为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4条之规定要求(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处理依据及结果:

以上事实违法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得关闭......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4号第1档: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24号第1档: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有1台(套)未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1.罚款壹万元整;2.罚款壹万元整,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贰万元(¥:20000)整 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漳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抛光车间用于收集抛光锌粉设置在车间内的袋式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长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预警

在工业生产中,袋式除尘器若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且未采取控爆措施,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甚至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YR-F200 布袋粉尘检漏仪(静电式)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有效方案

这款检漏仪具备双环境防爆设计,在粉尘与气体双环境中都能安全运行,适应恶劣环境。它能精准实时在线检测,清晰显示除尘后的浓度。耐高温高压,使用寿命长。免调试、免维护,自适应工况条件,大大减少工作量。一体式设计,安装简单,多种安装方式满足不同需求。智能云端功能可实现云平台远程监测,电话、短信、小程序预警及时高效。超限联动搭配报警控制器,可联动各种外接设备,确保安全。是消除袋式除尘器隐患的可靠之选。

来源:任城应急管理, 漳州应急管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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