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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樵镇组织开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对佛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木粉尘,属于粉尘涉爆企业;该公司存在已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但粉尘作业区域木粉尘未及时清扫的行为。
执法人员在对江苏省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粉尘清理制度未落实、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关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广东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当地一建材企业检查时发现其环境违法行为。该企业在砂石生产线在运输时传输带未采取有效密闭,生产过程中有大量粉尘产生,造成大气环境污染。
2024年1月23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工贸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可燃性粉尘(木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使用该设备,限期消除隐患。
2025年2月28日,贺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贺兰县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木工车间西侧布袋除尘器旁木粉尘堆积厚度80mm;车间西侧配电箱上木粉尘堆积厚度12mm。不符合《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AQ4228-2012)9.2对于粉尘沉积区域应及时清扫,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均不应超过3.2mm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处以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日,三乡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能源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周围及生产现场木粉尘堆积严重,且木粉尘车间的电器设备不防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粉尘爆炸指可燃粉尘在受限空间内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粉尘云,在点火源作用下,形成的粉尘空气混合物快速燃烧,并引起温度压力急骤升高的化学反应。在密闭空间内,这种反应会在短时间内产生高温和高压,形成破坏性冲击波。
江苏省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家具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木工车间电子锯周边和雕刻机周边木粉尘积尘严重,未及时清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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