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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粉尘企业防爆装置未开启,被罚8000元!

发布时间:2024-01-09 10:31:40作者:同安应急

2023年11月9日上午,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厦门某工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锁气卸灰装置未开启,存在涉嫌关闭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防控设施的违法问题。


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温馨提示

2020年11月30日应急管理部第35次部会议审议通过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粉尘涉爆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以及重点环节的技术保障都做了明确要求,粉尘涉爆企业应特别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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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同安应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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