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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粉尘隐患藏身车间,浙江某企业与负责人合并被处高额罚款6.2万元!

发布时间:2025-10-23 15:55:05作者:江阴应急管理

典型案例

2025年8月14日,浙江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清扫记录仅记录到今年7月份, 1号喷涂线喷粉房粉尘积尘严重,2号喷粉房除尘收集装置积尘严重,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的判定情形。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上述重大事故隐患。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7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监测粉尘,共享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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