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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粉尘涉爆企业不同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粉尘监测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24-12-13 11:22:06作者:新高应急

2024年6月25日,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抽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查发现:该公司不同类别介质(硅铁合金粉、铝粉)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32500元(叁万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专家评析

《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明确指出铝粉、硅铁合金粉属于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本案中,该公司对铝制品、硅铁制品打磨产生的铝粉、硅铁合金粉属于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硅铁合金粉和铝粉混合后,在适当的条件下(如点火源或加热),会发生剧烈的氧化还原反应。反应中,铝粉被氧化成铝氧化物,并释放出大量的热量,同时硅铁合金粉也被氧化。这种反应是高温、高能的,会伴随着明亮的火花和火焰,并产生大量的热能。该公司将铝粉与硅铁合金粉两种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共用一套除尘设备,混合后可能发生加剧爆炸危险的反应。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规定,应当判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规定,对其作出现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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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高应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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