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末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频发期,为进一步压紧江苏常州经开区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涉粉作业人员风险辨识和管控能力,结合今年以来经开区涉爆粉尘执法检查实例,现曝光第三批粉尘涉爆企业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望各企业“吃他家堑、长自家智”,结合案例举一反三,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某灯具厂
2024年6月25日,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间内有2台喷粉线,产生的塑粉属于涉爆粉尘。该企业存在喷粉线喷台内部积尘严重、塑粉车间内设置有办公室和西侧喷粉线采用正压吹送的重力沉降室除尘的情况。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 10号令)》中第十一条第(十)项“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第(一)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和第(五)项“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规定,上述情形均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塑粉车间内一台环保设备使用皮带轮传动,但未设置防护安全装置,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083-1999)》中 6.1.6条“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
该企业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处罚款4.65万元。
江苏省常州某家具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6日,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在涉爆粉尘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现场有1套木粉尘干式中央除尘系统在用,用于收集各类木板材加工设备切割、打孔产生的木粉尘。现场核查该套除尘系统收尘仓顶部已设置锁气泄灰装置,但锁气泄灰未设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无法实现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不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 5.1.6 b)条“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中对除尘系统锁气卸灰的安装设置要求;同时企业虽制定了粉尘清理制度,但砂带机、挖圆机处木粉尘堆积严重,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定期清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 10号令)》第十一条第(十)项“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规定,该情形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余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排除重大隐患。
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65万元,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余某处罚款2.45万元。
江苏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0日,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涉爆粉尘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 1条静电粉末喷涂线配套1套除尘系统。该除尘系统虽装有锁气卸灰连续运行监测报警装置,但现场测试锁气卸灰断开后,系统未有报警声,监测报警功能失效,不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 5.1.6 b)条“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规定,也未查见相关的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该企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2万元。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某纺织用品有限公司
2024年9月6日,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在年度计划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植绒工艺涉及使用绒毛,呈粉絮状,其主要成分为晴纶。根据企业提供的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该种绒毛(晴纶)为涉爆粉尘。企业虽已制定了绒毛清理制度,但植绒车间植绒机处及周边绒毛堆积十分严重,未落实绒毛清理制度定期清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 10号令)》第十一条第(十)项“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规定,上述情形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程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排除重大隐患。
该企业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375万元,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程某处罚款2.675万元。
安全警示
YRF100A 粉尘浓度测量仪(手提款)在涉爆粉尘企业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在金属打磨、煤矿煤棚等行业,其双环境防爆特性,可安全应对恶劣且危险的作业环境,有效保障人员与设备安全。能精准检测粉尘浓度,量程范围大,无论是高浓度粉尘区域还是一般作业场所均能适用,为作业环境评估提供可靠数据支撑。壁挂式手提设计方便在不同作业点灵活使用,红外遥控操作提升调试便利性。现场防爆声光报警可及时警示危险,多样通讯方式利于数据远传与集中管理。智能云端功能让管理者不在现场也能掌握设备数据,超标联动可自动启动降尘设备,有效降低粉尘危害,对预防粉尘爆炸、保障员工健康、符合环保要求以及提升作业环境质量等方面意义重大。
来源:常经开应急管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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