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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设备不符合标准,罚款35000元!

发布时间:2024-06-15 15:45:39作者:魅力万江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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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广东万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内某家具行业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手磨区使用干式巷道除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砂光机未安装火花探测仪、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等多项隐患问题,以上安全设备使用均不符合行业标准,且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工序和设备,并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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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20条第3项,决定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规定: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提醒

安全设备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设备。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等环节有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部分涉爆粉尘企业因缺乏安全意识或节省设备成本,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相关安全设备,为事故发生备了“自留地”。

在此提醒各涉爆粉尘企业,对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对涉爆粉尘工艺和设备进行自检自查,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消除事故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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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魅力万江,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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