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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操作致粉尘着火!这家企业相关责任人共被罚款235000元!

发布时间:2024-06-15 15:38:17作者:厦门应急管理

小粉尘,“大脾气”,切勿因小而不为

可燃粉尘虽小,但可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火星、高温,极易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群死群伤。近年来,国内企业因粉尘处置不力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然而在日常生产中,仍有部分企业心存侥幸,对粉尘事故隐患视而不见。近期,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以及包括主要负责人在内的3名责任人因违反多项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分别被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近期,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接市公共安全平台指令,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厂房着火,消防部门出警处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发现火情系操作工在车间内违规使用铁质工具清理铝粉尘造成。据执法人员介绍,铝粉尘属于可燃性粉尘,具有较高的火灾、爆炸风险,依据行业强制性标准《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清理铝粉尘不得使用产生碰撞火花的作业工具。现场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并依法对公司及主要负责人等3名责任人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及其3名责任人分别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公司存在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未按照规定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5个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八十一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第七、八、十条以及《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11.7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5.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负有责任等2个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以及《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11.7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5号令,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4.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负有责任、对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负有责任等3个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6号令第七条以及《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11.7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号令、15号令,对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人民币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司车间主管存在对公司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负有责任等2个违法行为,涉嫌违反6号令第七条以及《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11.7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6号令、15号令,对该公司车间主管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知识链接

(一)易发生爆炸事故的粉尘种类

1.金属:镁粉、铝粉、锌粉、钛粉、铁粉;

2.煤炭:煤粉、活性炭粉;

3.粮食:面粉、糖粉、玉米粉、土豆粉、奶粉、小麦粉;

4.饲料:血粉、鱼粉;

5.农副产品:棉花、烟草、茶叶粉尘;

6.林产品:纸粉、木粉、纤维粉尘;

7.合成材料:塑料、染料。

(二)粉尘防爆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与规程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2.《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年)》

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

5.《镁铝制品继续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2016)

(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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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提醒

2021年8月2日,应急管理部通过6号令发布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针对近年来引发粉尘爆炸事故的主要因素,对企业粉尘防爆制度体系、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除尘系统、检维修、粉尘清扫、建构筑物等一些容易导致爆炸或伤亡扩大的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同时,还针对粉尘涉爆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规定了处罚办法。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第三、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八条第一款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情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一、三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三十条第二项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来源:厦门应急管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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