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山西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5日对忻州市某矿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采取严密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造成厂区内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污染周边环境。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17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忻州市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贰万肆仟元(1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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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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