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广东省汕尾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对海丰县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集尘室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积尘严重,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9.4的要求,结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第10号令)第十一条第(十)项,此项问题为重大事故隐患。2、集尘间电气线路不符合防爆要求,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3.3的要求,结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第10号令)第十一条第(七)项,此项问题为重大事故隐患。
查处情况
以上两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B的标准,汕尾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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