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应急管理局和盘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对位于贵州某公司开展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年度培训计划未对培训学时进行规定;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检测氧气含量浓度为18-21%,不符合标准;3.动火作业票时间跨度长,作业票内氧气检测数据未填写;4.中频炉下基坑内大量杂物未清理;5.台式砂轮机托盘损坏,且托盘与砂轮片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6.手持式角磨机砂轮片磨损严重;7.砂轮切割机固定切料的托盘损坏;8.行车使用电吸盘电缆绝缘橡胶破损;9.在用行车钢丝绳有断股现象;10.FG变频分散机加料操作平台无栏杆等防坠措施;11.泡沫造型车间袋式收尘器未投入使用,现场粉尘未及时清扫,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问题隐患。其中,第11条隐患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企业涉嫌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5月30日批准立案调查。
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职责,在公司主要负责人安排其负责粉尘涉爆排查治理工作后,未尽到法定职责和义务,未能及时排查整改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在六盘水市应急管理局联合盘州市应急管理局到该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泡沫造型车间袋式收尘器未投入使用,现场粉尘未及时清扫,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存在未履行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细则第2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存在的隐患,决定给予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处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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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六盘水市应急管理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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