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2025年3月,应急管理部门在对某饲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卸粮坑处干式除尘系统(旋风除尘)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何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7.1.3的规定;2.原料库回寄料区旁控制升降液压装置表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均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用相关设备,并对两项违法行为合并给予该公司3.8万元的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7.1.3条规定: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款规定: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安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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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厅政策法规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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