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木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涉及木材加工,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木粉尘属于重点可燃性粉尘。经查发现:该公司木门车间、综合车间等2栋建筑物的木粉尘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该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部门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木粉尘集中除尘器使用。同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并结合自由裁量,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
不同建筑物的除尘系统不能互联互通,否则,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本案中,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该公司木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木粉尘属于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该公司属于粉尘涉爆企业。该公司不同建筑物的木粉尘共用一套除尘设备,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现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警示
粉尘检测仪在粉尘隐患场所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粉尘检测仪不仅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工具,也是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运营的关键保障。粉尘作为工业生产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其浓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生产环境的整洁度和员工的健康安全。特别是在一些高粉尘产生区域,如矿山、化工厂、建筑工地等,粉尘的浓度往往较高,且其对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不容忽视。粉尘检测仪通过实时监测粉尘浓度,能够帮助企业及时发现潜在的粉尘问题,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粉尘对环境和生产造成的负面影响。
粉尘检测仪的出现解决了传统监测手段的不足,其高灵敏度和精准度使其成为现代工业环境中的必备设备。无论是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排放,还是建筑施工中的扬尘控制,粉尘检测仪都能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支持。例如,在矿山企业中,粉尘检测仪可以实时监测矿石运输、设备运行等环节的粉尘浓度,帮助企业优化生产工艺,降低粉尘排放量;在化工厂中,粉尘检测仪能够有效监测原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中的粉尘含量,确保生产过程的清洁和原料的安全。
此外,粉尘检测仪的便携性和多参数监测功能使其在多种场景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实验室中,粉尘检测仪可以用于研究和验证粉尘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在环保部门,粉尘检测仪可以作为环境监测的重要工具,帮助评估工业区域的环境质量。无论是工业生产还是日常生活,粉尘检测仪都以其专业性和可靠性,为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权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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