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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某混凝土公司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1-17 13:49:29作者:生态新都

四川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水泥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办理有营业执照及环保相关手续。该公司原辅材料为钢材、河沙、水泥等;生产设备有钢材焊接机、破碎机、模具、行吊等;生产工艺为第一步河砂石、第二步搅拌、第三步倒模、第四步成型、第五步晾干、第六步成品。在原料(砂石、水泥)运输、堆放和投料过程中产生粉尘。2024年7月30日,四川新都生态环境局接信访投诉,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原料(砂石)露天堆放在厂区东北侧空地上,堆场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的排放。我局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进一步锁定环境违法行为。

四川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查处情况

四川新都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四川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陈述申辩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随后,四川新都生态环境局组织集体讨论,认为该公司在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查处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于2024年9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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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新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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