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涉爆企业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2024年1月24日,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工贸企业粉尘涉爆专项执法计划,对宝山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经调查,该企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对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行政执法人员对该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以及《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2024年3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7.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警示
瑶瑞YR-FD100粉尘浓度测量仪(探头款)在粉尘涉爆企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双环境防爆特性确保了在粉尘与气体并存的恶劣环境下的高安全性能,使设备能够在各种工业场所稳定运行。实时数据读取功能让现场作业人员能够迅速掌握粉尘浓度,有效预防粉尘爆炸等安全隐患。两级声光报警系统能够在粉尘浓度超标时及时发出警报,提醒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该测量仪采用工业级传感器,测量数据快速准确,抗干扰能力强,确保了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同时,其数据传输稳定,兼容多种通讯方式,方便与各种系统进行对接,实现远程监控和数据传输。
此外,瑶瑞YR-FD100还具备超标联动功能,能够直接控制外接设备,实现自动化处理。智能云端功能则进一步提升了数据监测的便捷性和实时性,为粉尘涉爆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条规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来源:上海应急守护,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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