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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江苏两起木质粉尘积尘严重致重大隐患,最高罚款2.5万元!

发布时间:2024-12-27 13:55:02作者:徐州应急管理局

案例一

2024年11月5日,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超过了3.2mm,不符合《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9.2 “对于粉尘沉积的区域应及时清扫,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均不应超过3.2mm”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企业已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粉尘,承诺后期严格落实粉尘清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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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10月29日,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邳州市某板材加工厂进行安全巡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木质粉尘,产生木质粉尘的设备为裁边机,与裁边机连接的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1.7条:“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的要求。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企业已将与裁边机连接的除尘系统正压吹送除尘管线拆除,更换使用单机布袋除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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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预警

木质粉尘积尘严重是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在木材加工等场所,若日常清洁维护不到位,粉尘便会肆意堆积。精确的监测设备能够持续追踪粉尘浓度,及时察觉其异常升高的趋势。这不仅有助于企业提前知晓潜在风险,以便快速启动吸尘、抑尘等应急手段,更是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预防粉尘爆炸事故的关键所在,切实保障生产活动的平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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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应急管理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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