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前往王某某农业种养殖基地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王某某农业种养殖基地有堆料未采取覆盖、围挡、喷淋等防治扬尘措施。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此,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某某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鉴于王某某农业种养殖基地存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根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海南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第一条第十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某某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免于处罚2万元。
普法小贴士
王某某农业种养殖基地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海南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第一条第十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安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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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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