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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涉爆企业不同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被罚,粉尘浓度报警仪是关键防线!

发布时间:2024-11-01 10:18:43作者:泰州应急管理

2024年6月25日,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抽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涉及铝制品、硅铁制品的打磨,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铝粉、硅铁合金粉属于重点可燃性粉尘。经查发现:该公司不同类别介质(硅铁合金粉、铝粉)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该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部门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并结合自由裁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3.25万元

专家评析: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第款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本案中,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该公司对铝制品、硅铁制品打磨产生的铝粉、硅铁合金粉属于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该公司属于粉尘涉爆企业。硅铁合金粉和铝粉混合后,在适当的条件下(如点火源或加热),会发生剧烈的氧化还原反应。反应中,铝粉被氧化成铝氧化物,并释放出大量的热量,同时硅铁合金粉也被氧化。这种反应是高温、高能的,会伴随着明亮的火花和火焰,并产生大量的热能。该公司将铝粉与硅铁合金粉两种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共用一套除尘设备,混合后可能发生加剧爆炸危险的反应,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现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提醒

在粉尘涉爆企业因不同介质共用除尘系统而面临风险时,布袋粉尘检漏仪(YR - F200 静电式)至关重要。它可精准实时在线检测除尘后浓度,如同为企业安上了 “眼睛”,能迅速察觉潜在隐患,预防爆炸事故。其具备粉尘和气体双环境防爆功能,在恶劣环境中也能稳定运行,适应复杂工况。免调试、免维护的特点为企业带来极大便利,节省人力物力。智能云端功能实现远程监测,超限联动与报警控制器配合,通过电话短信小程序预警,还能联动外接设备,一旦粉尘浓度超限,可立即采取措施化解危机,有力地为企业安全生产筑起了坚固防线,是保障企业安全运营不可或缺的设备。

来源:泰州应急管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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