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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罚!强化粉尘监测是关键!

发布时间:2024-10-11 10:32:47作者:无锡应急

粉尘爆炸具有极强的破坏性,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现曝光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2起粉尘涉爆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做好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工作,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 江苏某工程塑料(无锡)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8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程塑料(无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除尘设备的PLC面板上,只有HMI指示灯闪烁绿灯,RUN指示灯不亮,除尘器安全监控系统参数中本体温度设定值为200°C,监测值为888°C,现场无声光报警,点开PLC面板上的报警记录页面,显示内容为乱码。该单位的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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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塑料(无锡)有限公司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

2 江苏无锡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喷塑区大件喷粉室配套的一级旋风分离器(回收装置)底部回粉装置未投用,二级滤筒除尘器(净化装置)锁气卸灰装置处于故障停机状态,干式除尘系统监测报警装置显示“卸灰电机运行异常”。喷塑区大件喷粉室及喷塑区喷粉流水线配套的干式除尘系统监测报警装置的脉冲压力下限设定值为“0”,参数设置不正确,无法起到正常报警功能。该单位的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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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9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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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瑞粉尘客户案例现场图

来源:无锡应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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