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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无组织排放如何认定?粉尘监测是关键

发布时间:2024-09-20 13:51:17作者:平阴生态环境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执法人员对山东省平阴县一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硫酸车间原料仓库大门及顶部未按要求密闭到位,仓库内的上料口未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装置。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将该问题交办至属地生态环境局。属地生态环境局遂以“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为由对该企业立案调查。现场勘察时,该企业称原料仓库大门和房顶系检查前一天被大风刮坏,被省生态环境厅发现后,企业立马将原料仓库大门更换为红外感应门,修复了破损房顶并对上料口进行了二次封闭,省生态环境厅发现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属地生态环境局认为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企业提交了《环境保护处罚陈述申辩书》,认为原料仓库是按照环评设计进行建设的,符合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环评报告及排污许可证均未要求上料口安装粉尘收集设施。仓库内堆放的是含水量10%左右的含硫尾矿,不易产生粉尘,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后,企业及时进行了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请求免予处罚。

属地生态环境局并未采纳企业的陈述申辩意见,作出了处罚决定。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所辖地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复议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系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防止大气污染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措施应根据各企业不同情况在环评批复中予以明确。而该企业2009年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以及2016年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变更报告均明确,无组织排放的粉尘采取带围墙和顶棚的专用原料和废渣堆放场、加强道路洒水和环境管理。该措施获得了环评批复认可,申请人严格按照环评批复建设了原料仓及渣场(案件线索中统称硫酸车间原料仓库)。

二、经监控视频确认,企业仓库大门以及顶棚破损确系检查前一天大风所致,主观上,企业并无主观过错,且发现后及时进行了修复。客观上,企业已经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了原料仓库。仓库顶棚面积达630平方米,检查时发现的破损部分仅20平方米左右,面积相对较小。同时仓库内堆放的为含水量约10%含硫尾矿,不易起粉尘。因此,认定原料仓库没有密闭不当

三、企业上料口设置在原料仓库内,原料仓库本身系按照环评批复建设的防尘设施,上料口即使有粉尘产生亦有原料仓库围墙和顶棚阻挡,无需再对上料口另行采取措施,环评批复中也未对此作出要求。因此,认定仓库内的上料口未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装置为违法行为不当

四、省生态环境厅在该企业现场检查时,组织执法人员对其厂区各点位进行了手工检测各排污口均达标排放,无超标排污现象

综上,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属地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近年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较为突出。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明确要求企业采取相关措施,严格控制分成污染物的排放。二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未作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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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阴生态环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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