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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红线不容触碰!河北一建材公司粉尘违规,遭罚款6万元!

发布时间:2024-09-13 10:09:10作者: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收到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的分表计电异常线索后,立即对经开区某建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主机楼大门未密闭,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

查处情况

该公司生产作业时,主机楼大门未密闭,导致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予以立案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决定处罚6万元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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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安装案例.jpg

瑶瑞粉尘客户案例实拍

来源: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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