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
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案
2023年12月6日,浙江省越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纺纱车间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织布车间织布机传动部位缺少防护装置;棉尘车间、纺纱车间部门安全出口缺少警示标志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
经核查,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纺纱车间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月21日,浙江省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浙江省绍兴某风机公司
未运行除尘系统案
2024年1月25日,浙江省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绍兴某风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用湿式除尘一体机打磨铝件,涉及铝粉尘,现场作业时一台打磨机未运行除尘系统,湿式除尘系统水源未开启。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十四条 “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以上问题为重大事故隐患。浙江省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
经调查,浙江省绍兴某风机有限公司未运行除尘系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2月22日,浙江省上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浙江省某科技有限公司
未制定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3年12月11日,浙江省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浙江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静电喷塑塑粉(为涉爆粉尘),但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暂停生产并撤出作业人员。
经核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月3日,浙江省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省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2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7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浙江省嵊州市某饲料有限公司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2024年2月2日,浙江省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和黄泽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粉尘涉爆企业浙江省嵊州市某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2024年1月27日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显示存在厂房二楼防爆插座上插有非防爆接线排插,破碎工序设备密封不严,漏灰控制室应急灯未插电等问题,但该公司岗位风险管控排查表上记录为正常,该公司未将隐患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涉嫌违法。
经核查,浙江省嵊州市某饲料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嵊州市应急管理局拟对嵊州市某饲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5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醒
YR-FD100粉尘浓度测量仪(低浓度)是一款专为工业环境设计的先进设备。它取得了双环境防爆证书,可在恶劣环境下稳定工作。该仪器能实时显示粉尘质量浓度,并通过高精度传感器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其全新的4G模块和多种通讯方式选项确保了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灵活性。此外,它还支持红外遥控操作,方便用户进行远程调试和参数修改。当粉尘浓度超标时,仪器能迅速发出声光报警,并智能联动其他设备,如风机、喷淋系统等,确保工业环境的安全与清洁。
来源:三江斗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24小时在线
15589916231
0531-88238780
抖音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山东瑶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003661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