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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堆积未及时清理,这些企业被立案处罚!

发布时间:2024-03-15 15:15:29作者:应急管理局

01

2024年2月5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腻子打磨车间外设有5套干式中央除尘系统,但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且一号腻子打磨车间电缆沟内、腻子打磨工段配套的除尘器内部粉尘堆积严重,未及时清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十)项,上述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另外该企业干式除尘系统均未设置锁气卸灰阀和锁气卸灰连续运行及故障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和脉冲清灰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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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24年1月30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溧阳市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八)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已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3

2024年1月28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办公家具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木工车间设有干式中央除尘系统并安装了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但在除尘系统运行期间没有风压差监测数据记录。此外生产车间打孔机处、除尘器控制柜下等多处作业场所积尘严重,未及时清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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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725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2024年1月26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进区某五金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放潮湿铝粉泥浆场所未设置氢气监测报警装置和通风措施;生产车间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抛光设备间设备和地面、抛光集中除尘系统主风管内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扫。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九)项和第(十)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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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已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5

2024年 1月25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虽然制定了粉尘清扫制度,但未严格落实清扫要求,造成棉纱车间电气管线、电箱内部、设备外壳等部位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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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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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来源:应急管理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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