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执法人员联合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对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该公司属于粉尘涉爆(木粉)企业,现场存在以下事故隐患:车间内堆积大量木质粉尘,未落实粉尘“一日一清”制度,并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款的规定,以上事故隐患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来源:今日永宁、应急管理办公室,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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