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某木材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该厂的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同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上述行为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 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北滘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北滘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工厂给予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评析
粉尘爆炸是由可燃性粉尘,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热源(明火或高温)而引发的,粉尘爆炸极具危害性,往往会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等法规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77-2018)等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安装使用粉尘浓度测量仪、布袋粉尘检漏仪等设备,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构成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来源:北滘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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