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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进行中,未定期清理粉尘,这些企业被处罚80000元!

发布时间:2023-07-13 11:20:20作者:瑶瑞电子

处罚20000元

近日,清溪应急管理分局到东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作业现场积尘较厚,作业人员未对现场及设备内部积尘进行及时规范清理,且企业未能提供粉尘清扫制度和清扫记录,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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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清溪应急管理分局依法下发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人民币20000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企业已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处罚10000元

5月29日,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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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局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七)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处罚40000元

5月29日,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某五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堕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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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局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处罚10000元

2023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某木制品工艺有限公司进行抽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音箱木制品加工,有开料、打磨等产生木粉尘的生产工艺,开料作业岗位木粉尘积聚严重,未定期清理粉尘。

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该企业作出责令立即消除隐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小提示

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是事故高发领域,所有粉尘涉爆企业负责人务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对照“粉六条”内容严格落实自查自纠,完善设施设备,使用粉尘浓度测量仪/布袋粉尘检漏仪等设备做好作业现场粉尘浓度监测预警,及时清理现场粉尘,注重细节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整改,消除风险隐患,切勿以身试法,只顾生产经营,不顾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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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整合自:南方plus客户端、花都应急管理、最美清溪,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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