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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设备未正常运行,罚!

发布时间:2022-11-15 09:10:21作者:瑶瑞电子

   2022年10月,菏泽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一家粉尘涉爆企业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勘验生产现场和询问有关从业人员发现,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但锯切工序一套火花熄灭装置供水系统水压为零,未能正常运行。该行为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当场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24项第1裁量档次的要求,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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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促改


   据统计,2005-2020年,我国生产企业共发生67起粉尘爆炸事故,共造成547人死亡、600人受伤,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此,近年来国家应急管理部多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今年5月又专门部署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全面组织消除粉尘涉爆企业“粉6条”方面重大事故隐患。但在该起案件中,涉事企业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停用了粉尘防爆安全设备,开展检维修活动,导致火花探测熄灭装置“形同虚设”、“设而无用”,形成巨大的安全风险。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聚焦粉尘涉爆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开展专项检查,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发展安全稳定。



法律科普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第十七条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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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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