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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为一家五金抛光厂,生产车间使用干式砖槽式巷道式除尘系统1个,并配备抛光电机2台。
检查人员打开集尘室,发现集尘室内大量粉尘堆积在一起,有少数颗粒较大的木屑,但更多的是细微木质粉尘。
发现该公司可燃性粉尘(木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对于粉尘沉积区域应及时清扫,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均不应超过3.2mm的规定。
该企业木工车间电子锯周边和雕刻机周边木粉尘积尘严重,未及时清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属粉尘涉爆企业,虽然建立了粉尘清扫制度,并定期清理打磨产生的木质粉尘,但执法人员发现生产现场1台与砂光机配套的布袋除尘器风管上未设置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发现该企业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造成木工车间、打磨车间作业现场粉尘积尘严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发现该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打磨、开料、切割等工序会产生木质粉尘,但其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导致作业现场积尘严重,存在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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