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热线:400-6688-797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资讯中心 > 行业资讯

20区未使用粉尘防爆设备?这家工厂被罚款10000元!

发布时间:2024-06-07 15:32:50作者:黄江视窗

近日来,东莞市黄江应急管理分局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一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要求立即整改,依法作出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16日,东莞市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龙见田社区富强街一无证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厂经营铝制品金属件喷砂打磨,车间产生可燃性粉尘,属于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现场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要求该厂限期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1.jpg

经调查核实,该厂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黄江应急管理分局对该厂负责人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5月13日经复查,该厂已完成整改。

爆炸性粉尘环境分区

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1241):按释放源出现爆炸性粉尘云的可能性大小(即释放源等级和粉尘状态),确定危险区域的原则分区:

20区:正常操作时大量、经常或频繁出现可燃性粉尘;

21区:正常操作时可能产生足以爆炸的足够量的可燃性粉尘云;

22区:可燃性粉尘可能不经常地产生,持续时间较短,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层,并与空气混合形成危险。

企业如何防范粉尘爆炸事故?

1、采用有效的通风和除尘措施,严禁吸烟及明火作业。

2、在设备外壳设泄压活门或其他装置,采用爆炸遏制系统等。

3、对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必须严格按照防爆技术等级进行设计,并单独设置通风、排尘系统。

4、要经常湿式打扫车间地面和设备,防止粉尘飞扬和聚集。

5、保证系统有很好的密闭性,必要时对密闭容器或管道中的可燃性粉尘充入氮气、二氧化碳等气体,以减少氧气的含量,抑制粉尘的爆炸。

21.jpg22.jpg23.jpg

法律科普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来源:黄江视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服务热线

    400-6688-797

    24小时在线

  • 电话/传真:

    15589916231

  • 售后电话:

    0531-88238780

  • 抖音二维码

  • 微信公众号

山东瑶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003661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