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在日常生产中,仍有部分企业抱着侥幸心理,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对相关法律法规置之不理。近日,广东省中山市就有两家企业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处罚。
案例一
6月26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三乡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中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木工车间压刨机岗位产尘点木粉尘堆积严重未及时清理,且未见粉尘清扫制度及现场粉尘清扫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9月5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三乡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中山市某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抽尘房的打磨工序中产生的木粉尘积尘严重,未有粉尘清扫制度和木粉尘清扫记录,不符合国家标准《GB15577-2018》中第9.1条规定: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由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未采取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企业停工整改,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警示
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是事故高发领域,在此提醒广大粉尘涉爆企业负责人,务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对照“粉六条”内容严格落实自查自纠,完善设施设备,注重细节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素材来源:广东应急管理 三乡镇应急管理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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