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2年10月26日,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某企业的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涉及到亚麻粉尘,对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第30条,亚麻粉尘属于爆炸危险性级别为较高的涉爆粉尘,该单位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前纺车间地面、车间侧墙、车间顶部、生产设备顶部、管道顶部及配电柜内部积累大量亚麻粉尘未及时规范清理,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相关规定已构成重大隐患。
案例二 2022年11月14日,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某企业的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分别会产生纸浆粉,对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第27条,纸浆粉属于爆炸危险性级别为高的涉爆粉尘,该单位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生产车间内地面、设备顶部、管道顶部存在大量纸浆粉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相关规定已构成重大隐患。
上述两家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向两家单位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并立即整改,并依法对两家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分别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小贴士
相关企业单位生产过程中,如涉及可燃性粉尘的,应对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来确定是否为涉爆粉尘并规范采取相关措施。若无法判断则应及时取样送相关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进行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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